預覽視窗 例稿名稱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(第二次拍賣)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:士院彩106司執意字第70394號 主旨: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0394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黃思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 關事項。 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81條。 公告事項: 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種類、權利範圍、實際狀況、占有使用情 形、調查所得之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 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、拍賣最低價額、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:均詳如附表。 二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,向本院服務處購買,並應依投標 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。 三、保證金不得以現金提出,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 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、匯票或本票,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 袋內,將封口密封,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。經拍定得標 者,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,未得標者,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。 四、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:自公告之日起,至拍賣期日前 1日(每日辦公時間內)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。 五、投標日時、場所:107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起,將投標 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,投入本院(內湖民事大樓)民事執行 處投標室標櫃內。 六、開標日時及場所:107年4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(內湖民 事大樓)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。 七、司法院網站公告由鑑價公司拍攝之照片僅供參考,投標人 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。 八、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。 九、得標規定: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,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,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,無人增加價額者,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。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,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。 十、交付價金之期限: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,另行通知外,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。逾期不繳,得將不動產再拍賣,再拍賣所得之價金,如 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,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 責任。如由數人共同買受,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,全 部視為廢標,再拍賣之差額,由原拍定人共同賠償。 、其他公告事項: 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,應分別列價,並均應達到底價,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。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 ,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,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 賣最低價額,而不自行調整者,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 低價額比例調整之。 拍賣之不動產,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,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、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、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,重劃分配之土地,重劃工 程費用、差額地價未繳清前,不得移轉。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,不在此限。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,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;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,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 委任狀、投標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。投標人為法人者,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;如 委託他人代為投標,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及 代理人之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 構,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,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 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。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者 ,該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,如未依票據法規定 連續背書,其投標無效,且不得補正。另保證金以現金方 式提出者,亦屬投標無效。 開標時投標人應在場;如不在場,經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 法事務官點呼三次,而仍未到場者,其投標無效。 拍定後,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,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。 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,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。又有無占用鄰地,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,本院不代為 處理。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,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投標時,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。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,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,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,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、出典、贈與或交換。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,則不受此限制。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、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,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、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,如係土壤、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,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,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,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網頁(https://sgw.epa.gov.tw/public/)查閱。 、本公告未盡事項,請參閱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及投標書背面記載事項。 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,如因天然災害,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各 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,並改期拍賣。 、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 附表:~T80S2;107年4月12日下午3時 二拍 ~T40X0L2;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106年度司執字第70394號 財產所有人:黃思穎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 最低拍賣價格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(新臺幣元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北市│內湖區 │東湖 │一 │3-5 │ │729 │10000分之539│12,230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備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建築式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樣主要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低拍賣價格 │ 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建築材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 物 門 牌│料及房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(新臺幣元) │ │號│ │ │屋層數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5763│臺北市內湖區東│鋼筋混│七層:91.05 │陽台9.62、│ 全部 │3,4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湖段一小段3-5 │凝土造│合計:91.05 │露台16.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9層樓 │ │、花台2.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--------------│房 │ │、雨遮0.54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北市內湖區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樂街111巷54號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備考│含共同使用部分:5774建號之應有部分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5777│臺北市內湖區東│鋼筋混│地下一層:119.95 │ │ 17分之1│1,290,000元 │ │ │ │湖段一小段3-5 │凝土造│地下二層:648.2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9層樓 │合 計:768.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--------------│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北市內湖區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樂街111巷54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門牌房屋地下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備考│含共同使用部分:5774建號、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點交情形│點交否:不點交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使用情形│一、577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 │ │ │二、576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(據本院於前案查得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06年12月7日函覆:│ │ │ 第三人蕭學展向債務人承租(租期自105年9月7日起迄113年9月6日止)後,再轉租予現占有人許│ │ │ 政華(租期自105年11月10日起迄107年11月9日止)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│ │ │ 明注意。)。 │ │ │三、現場調查所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請應買人特別注意:本件執行標的經警方查訪現│ │ │ 占有人許政華表示:有漏水,且曾經火災受損,並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事。 │ │ │四、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,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│ │ │ 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一、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,請投標人分別出價,以總價最高者得標。 │ │ │二、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:16,920,000元。 │ │ │三、保證金新台幣:3,390,000元。 │ │ │四、有抵押權設定,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。 │ │ │五、投標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二次拍賣。(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,3時開標。)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~T64X4L25; 姓名:陳澐樺 職稱:司法事務官 函稿代碼:5.15.2 不動產拍賣公告(第二次拍賣)(強81) 股別:意